在本条款中,“我们”北京必互科技有限公司,“本计划”指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老年防癌互助计划”。
在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加入本互助计划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条款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热线4008591559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条款。
老年防癌计划在自愿加入的前提下,本着“风雨共担,互助互爱”的宗旨,在会员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疾病时,其他会员为其进行互助。
会员可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本计划。
2.1 加入条件
1) 会员本人申请加入,或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允许的其他亲友代为申请加入;
2) 本计划接受的加入时年龄范围为60周岁(含)以上;
3) 能正常生活,最近2年内未出现以下症状或体征:反复头痛,长期发热,吞咽困难,非外伤性咯血、呕血、便血、血尿、阴道不规则出血,结节,肿物,长期腹痛、腹水、贫血、紫癜、溃疡、淋巴结肿大、消瘦(体重在3个月内下降超过5公斤);
4)未患过恶性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不典型增生类疾病;
5) 在投保保险公司含恶性肿瘤责任的产品时未被拒绝投保、延期、加费或除外;
6) 中国国籍并居住在国内;
7) 非服刑人员;
8) 认同并承诺遵守《会员公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2.2 退出机制
1) 成员主动退出计划
成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计划。截至公示日零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2) 自动退出计划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成员会退出本计划:
(a)互助会员身故或已给付足额互助金的;
(b)经查实不符合加入条件的;
(c)未按约定分摊互助金及管理费的;
(d)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计划无法存续的;
(e)根据本条款需终止互助计划的。
3) 退出互助计划的影响
(a)成员退出的,无法获得互助;
(b)退出时已公示案件对应的每期分摊金额仍需支付;
(c)退出后再次加入需重新计算观察期;
3.1 观察期
为维护会员的整体权益,尽量避免带病加入等情况,每名会员在加入本计划后,需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未患恶性肿瘤,也未出现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才能获得受助资格正式进入生效期,该特定时间段称为观察期。
1) 本计划观察期为360日;
2) 如会员在观察期内罹患恶性肿瘤,不予互助;如申请退出本计划,平台将退还本人在本次观察期内已分摊互助金额;
3) 如会员在加入前不符合加入条件以及观察期内罹患恶性肿瘤,在观察期过后也不能获得受助资格;如申请退出本计划,平台将退还本人已分摊互助金额;
4) 因未及时补充余额、主动退出等原因失去会员资格后再次加入视为新会员,需符合加入条件,同时重新计算观察期。
3.2 互助范围和标准
1) 互助范围
会员资格有效且在观察期后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报销型保险已经补偿或理应补偿部分后,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对下列费用起付额以外的部分发起互助:
恶性肿瘤确诊日期前30日内以及确诊后的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包括:以诊断、治疗恶性肿瘤为目的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抢救费等(含自费费用,但不含护工费、营养费、包间费、康复调理费等)。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不包含原位癌及类癌。
2) 互助标准
a)会员资格存续且过观察期后,如首次罹患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在加入计划720天(含)以内,最高受助金额为3万元;确诊时间在加入计划721天(含)以上,最高受助金额为5万元;
b)本计划互助金起付额为5000元;
c)未进行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报销的,实际发生费用按60%比例折算,扣除起付额后在最高受助金额限度内进行互助。
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每位成员只能加入一次本互助计划,重复加入无法获得多次互助。
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摊的金额无法撤销。
3.3 分摊标准
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若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恶性肿瘤,计划的其他会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
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管理费-互助结余)/分摊会员数。其中:
(1)互助金=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会员申请的互助金之和;
(2)管理费=每期互助金的10%;
(3)分摊会员数=截至每期公示日0时的会员人数;
(4)互助结余: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超过3元。互助分摊计算精确至分,每位会员每期分摊金额尾数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如产生超出当次互助金及管理费用总额的部分,计为互助结余。
(5)如果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少于当期互助金及管理费用,则根据互助计划的管理费比例将相应管理费扣除后计算出当期实际互助金,并按照各案件互助金额的比例进行给付。
3.4 分摊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不同地域、不同生活习惯的会员制定差别化的分摊办法和分摊比例。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会员进行公示,会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3.5 下列情形不予互助
1) 与恶性肿瘤诊治不相关的任何费用;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2) 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的费用;
3) 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征即Li-Fraumeni 综合征等);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引发的恶性肿瘤;
5) 感染(非输血或职业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病毒或患艾滋病、梅毒期间发生的恶性肿瘤;
6)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下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7) 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医疗费用;
8) 会员不符合条件加入的;
9) 在申请互助金过程中提供或填写虚假信息、刻意隐瞒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0) 申请人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的。
3.6. 计划调整
我们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会员调整后的计划,会员可以在公告明确的公示期内或通知告知的期限内向我们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计划调整后的生效日期以公告、通知或者调整后的计划载明的日期为准。若您不接受调整,您可以随时退出已加入的计划;若您未选择退出,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调整后的计划条款。
3.7 计划终止
为了保证计划的持续健康运营,维护分摊会员之间的公平和权益,当本计划分摊会员的数量持续3个月小于10万时,我们有权主动终止该计划。
终止计划前,未提交互助申请的不再接受互助申请,已提交互助申请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平台统筹进行互助金支付,公示期内会员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最终分摊,如最终分摊的扣费总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各案件的互助金,则将扣费总金额,按照各案件互助金额的比例给付,支付完成后计划随之终止。
4.1 互助金申请
1) 互助金申请人(会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应当及时通知互助平台。因会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平台,致使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不予互助。会员发生互助事件后1年内未申请,1年后不再受理。
2)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客服、电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互助平台。
3) 申请人必须详细阅读申请书各项内容并亲笔填写互助金给付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及影印件,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因昏迷等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申请书的可由直系亲属代签并提供说明和医院证明:
a) 被互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 加盖医院印章及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c) 诊治过程中的所有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化验单等;
d) 恶性肿瘤病理报告;
e) 审核人员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时间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f) 互助金作为会员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 当会员提供的资料前后不一致,直接影响事件的性质、原因、时间等有关事项判定的,不予互助;
5) 申请后长期不配合提供资料且无平台认可的合理理由的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互助申请,不再予以互助。
4.2 互助金给付
1) 案件审核及公示规则
(1)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我们将委托调查评估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2)对初步审核意见同意进行互助的案件,我们将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3)公示前申请人需确认公示内容并向平台提供原始资料,没有反馈或没有收到资料的将延迟公示;
(4)为便于会员对互助案件进行公开监督,公示范围将包括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账单等)、初步审核意见以及调查信息等。请您了解,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当中包含您或意外会员的医疗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为了保护您与意外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对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公示之前,我们会对您或意外会员的身份识别信息及联系方式(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住址、电话号码等)进行脱敏处理;
(5)公示范围:同一互助计划会员;
(6)公示时间:每月7日、21日为公示日,公示日起3日内为案件公示期,案件公示期内会员可对公示案件进行监督举报。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案件将继续展示年龄、出险地点、互助金额及意外会员姓名,为保护会员隐私,继续展示期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7)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患病会员可获得互助金。
(8) 受助会员收到互助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收据原件邮寄至平台,否则平台有权代全体会员追偿,并取消其本人及代管家人的会员资格。
2) 监督举报
公示期间,我们将接受会员监督举报并进行补充调查。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提出明确的举报理由,如:会员不符合加入要求、事故证明及医疗单据不真实等;
(3)提供能够证明举报理由的证据材料。
3) 特殊案件公示
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平台内部民主决议的应当支付互助金的特殊案件,在相关文件生效后,进行公示。公示不接受举报,公示期满进行分摊。
5.1 不符合加入条件的处理
1) 会员加入本计划前须认真阅读加入条件,自觉遵守,符合加入条件的才可加入。
2) 会员提交互助申请时平台将针对当初会员的加入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加入条件的,即是没有获得受助资格,不能申请互助,同时会员资格终止。
3) 对于自会员加入本计划之日起至申请互助日期间已分摊的互助金原则上不予退还。经审核确认为非主观恶意的,可以酌情进行退还已支出的互助款项;退还金额由全体会员分摊。
5.2 骗取互助金
互助会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互助平台有权解除会员资格;如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互助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互助会员。
5.3 争议处理
对于是否符合互助条件或是否给付互助金产生争议时,根据《会员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年龄错误
年龄应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章程约定年龄限制的,不予互助。
5.5 其它
1) 互助平台不是互助金的给付方,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2) 平台向会员收取合理的运营管理费用,以确保平台可持续发展。
3) 本计划章程的修订适用于《会员公约》的相关规定。
4) 本计划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必互科技有限公司和互助平台所有。
6.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6.3.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
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6.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本条款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